《通知》要求,各地各有關單位要以《水法》《土地管理法》《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為依據,按照依法依規、輕重緩急、先易后難、因地制宜、分級負責的基本原則,全面劃定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明確管理界線,推進建立范圍明確、權屬清晰、責任落實的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保護責任體系。
《通知》明確,到2020年,基本完成國有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的劃定工作。其中,2015年底前完成中央直管河湖管理范圍劃定;2016年底前完成中央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2017年底前完成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直管的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國有水管單位管理的其他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的,要設立界樁。管理范圍內土地界線與權屬清晰的,要及時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通知》強調,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全面開展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情況調查,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實施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劃界成果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并向社會公布。工作中,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實施、組織專業隊伍、落實工作經費、做好宣傳工作,確保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