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出臺加快推進農村水利工程建設實施細則
發布日期:2016/03/09
本站訊 近日,水利部辦公廳出臺《加快推進農村水利工程建設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設總則、總體目標、前期工作、建設進度、監督檢查共5章15條,對水利部會同相關部門安排中央補助投資的農村水利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執行、前期工作準備、兩年項目儲備、建設進度、監督檢查等進一步進行了規范,提出了明確要求。
《細則》明確了農村水利建設項目總體目標,即2014年安排中央投資計劃和資金的各類農田水利項目建設投資完成率,2015年3月底前、4月底前和5月底前分別達到80%、95%和100%。從2015年起,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當年中央投資當年完成100%;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項目當年中央投資當年完成90%以上,其他農田水利項目當年中央投資當年完成80%以上,下一年3月底前中央投資全部完成。
《細則》提出了農村水利項目前期工作要求。農村飲水安全,2015年3月底前完成規劃內項目招投標和四大片區規劃外新增項目前期工作審批。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規模化節水灌溉增效示范和牧區節水灌溉示范項目前期工作審批完成時限,分別為2015年4月底前、3月底前和4月底前,3類項目2015年以后在申報中央投資建議計劃之前完成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審批,未完成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審批的不得申報中央投資。2015年小型農田水利預撥中央資金項目和新增資金項目,分別在3月底前和4月底前完成年度實施方案審批工作,2015年以后安排的財政預撥資金的項目應在安排預撥資金的當年年底前完成實施方案審批,新增資金項目應于上一年年底前完成競爭立項排序和實施方案審批工作。同時,還明確了農村水利三年滾動財政規劃和兩年項目儲備具體要求。
《細則》強調,要規范農村水利項目法人組建,落實工作責任,強化建設進度控制。地方要按要求足額、同步落實農村水利項目地方建設資金。自2015年4月起農村水利司于每月5日對農村水利建設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月調度,要求省級農村水利部門要加強對上報數據的審核,做到全面、及時、準確,月調度相關信息一律以管理信息系統為依據。要求各地加強農村水利項目建設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及時發現問題并建立臺賬限期整改銷號。對前期工作滯后、資金不落實、投資計劃執行和建設進度慢等問題較多的,將采取通報、約談、督辦等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對未按要求完成前期工作審批和落實地方建設資金的項目,商國家有關部門及時調整當年投資計劃和資金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