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提出,做好新形勢下的水利建設項目監督檢查工作,要處理好政府和市場、中央和地方關系,進一步明確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事權和責任,完善工作機制,規范檢查程序,改進檢查方法,加強統籌協調,提高監督檢查工作科學性和有效性。
《意見》強調,加強和改進水利建設項目監督檢查工作,必須把握4項基本原則,一是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二是統籌協調,分工負責;三是分類實施,精簡高效;四是查糾結合,務求實效。《意見》明確,監督檢查工作要突出3項重點,一是嚴把政策落實關,突出做好對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建設管理職責的督查,督促各地按照對本地區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負總責的要求,落實監管責任、完善規章制度、健全體制機制、強化監管力量,形成運轉有效的工作機制。二是嚴把項目建設關,突出抓好大江大河治理等重大水利建設項目和中央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民生水利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認真檢查工程規劃立項、前期工作、招標投標、質量安全、資金使用和移民安置管理等情況。三是嚴把廉政風險防控關,加強對項目審批、招標投標、物資采購、資金使用管理等腐敗易發多發、廉政風險較高環節的監督檢查。
《意見》要求從9個方面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一是劃分監督檢查事權,明確水利建設監管主體責任;二是明確監督檢查類型,按照綜合檢查、專項檢查、項目檢查三類實施;三是擬訂監督檢查計劃,部有關司局年初研究提出監督檢查和稽察工作計劃,經綜合協調后報部領導批準;四是制定監督檢查方案,細化工作任務,明確檢查要求;五是控制監督檢查頻次,綜合檢查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專項檢查和項目檢查的地點和項目要避免重復;六是創新監督檢查方式,堅持綜合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上級檢查與自查自糾相結合,傳統檢查方式與現代科技手段相結合;七是督促發現問題整改,制定整改措施,確保監督檢查成效;八是注重強化結果應用,建章立制,加強管理,堵塞漏洞;九是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發現的違紀違法等重大問題及時移送駐部監察局依紀依法查處。
《意見》還提出了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各方責任、形成工作合力、改進工作作風等4個方面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