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察辦法》明確,水利部負責指導全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資金管理稽察工作,組織開展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大型骨干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資金管理稽察;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職責的機構或者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資金管理稽察。
《稽察辦法》規定,稽察主要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國家有關基本建設及移民安置資金撥付、使用和管理的政策法規貫徹執行情況;二是移民安置年度計劃執行情況;三是移民安置資金撥付及到位情況;四是移民安置資金管理情況;五是移民安置資金使用效果;六是移民安置資金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情況;七是其它涉及移民安置資金管理的情況。
《稽察辦法》明確,稽察工作實行特派員制度,稽察單位應組建由稽察特派員負責、并由若干名不同專業的專家和工作人員組成的稽察組,承擔稽察具體工作。同時,《稽察辦法》規定了稽察工作的程序、方法和具體工作內容。
《稽察辦法》是《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的配套法規之一。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數額較大,能否規范撥付、使用和管理,直接涉及移民切身利益,關系工程建設和社會和諧穩定,《稽察辦法》的出臺對保證資金安全、維護移民合法權益和規范移民安置資金管理稽察行為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