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分為總則、法人驗收、政府驗收和其他事項四章,共33條。《意見》規定,中小河流治理項目驗收分為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法人驗收包括分部工程驗收和單位工程驗收,政府驗收為竣工驗收。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小河流治理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法人驗收由項目法人主持,項目法人可以委托監理單位主持分部工程驗收,涉及隱蔽工程、穿堤涵閘、險工險段整治等關鍵部位的分部工程驗收應由項目法人主持。法人驗收應對驗收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工程設計變更及履行程序情況等進行重點檢查。
竣工驗收由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竣工驗收應在項目全部完成并經過一個汛期運行考驗后的6個月內進行。項目法人編制完成竣工財務決算后,應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的財務、審計部門進行審查和審計,經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也可由縣級以上財政、審計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和審計。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可根據竣工驗收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樣檢測。竣工驗收應對工程是否按批準的設計完成,工程設計變更是否履行有關程序,工程是否存在質量隱患和影響工程安全運行的問題,竣工決算審計整改落實情況和運行管理條件落實情況等進行檢查。
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應加強對法人驗收的監督管理,對法人驗收工作情況組織檢查。對于市(地)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竣工驗收的項目,竣工驗收鑒定書應報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備,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一定比例對竣工驗收工作進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