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意見》指出,近年來,隨著大規模水利建設全面推進,中小型工程投資強度大幅度增加,已占全部水利投資70%以上,工程項目多、建設任務重、實施基層化、監管難度大,廉政風險不斷加大。加強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范廉政風險,是保障大規模水利建設順利實施的迫切要求,是保障工程建設“四個安全”的基本前提,是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范廉政風險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使命感、責任感和緊迫感,采取有力措施,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成優質工程、廉潔工程。
《指導意見》提出了加強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范廉政風險的十條具體措施。
一是加強制度建設。注重從制度建設的源頭上防范廉政風險,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國家投資計劃由地方實行規模管理的水利建設項目,必須針對工程項目審批、投資計劃管理、招標投標、建設實施、資金監管、工程驗收等制定健全的規章制度,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堵塞制度漏洞,真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政風險防范長效機制。
二是加大執行力度。堅持依法依規,提高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力。水利部有關司局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指導,及時糾正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為,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搞特殊、搞變通、搞例外。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情況負總責,并督促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貫徹落實。
三是實行政企分開。水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水利工程建設監管主體,不得直接履行項目法人職責;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項目法人單位任職期間不得同時履行水行政管理職責,一律不得在施工、監理等企業兼職。與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有直接隸屬關系的施工、監理等企業應盡快改制脫鉤,未改制脫鉤的原則上不得參與由該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投標。
四是落實建設資金。對于由地方實行投資規模管理的水利建設項目,項目批準立項時必須明確建設資金來源和具體數額,凡是建設資金來源不確定、配套資金籌措方案不落實的,不得批準立項、不得開工建設,嚴防形成“半拉子”工程,嚴防因資金缺口造成工程質量安全隱患。地方配套資金必須與中央補助投資同步安排并足額到位。對違規審批、未批先建、報大建小等行為,必須嚴肅查處。
五是規范招標投標。凡是已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地方,依法招標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全部進場交易,大力推行電子招標投標,加強標后動態監管,保證招標投標陽光透明、公平公正。嚴禁對外地、外行業市場主體設置歧視性條款,嚴禁以各種形式排斥或限制潛在投標人投標。對出借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必須嚴肅查處。
六是完善建管模式。對建設管理能力薄弱、工程技術人員不足的地方,要推行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招標、代建制、設計施工總承包等模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參與本地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招標限額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在統一規劃和建設標準、強化行業指導和監管、實行群眾監督的前提下,推行項目申報、競爭立項、以獎代補、先建后補、村民自建等模式,由具備條件的鄉鎮、受益村組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組織實施。
七是加強資金管理。項目法人必須把財經法規作為防范廉政風險的“高壓線”,確保各項支出有制度、有標準、有程序,確保水利建設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大額現金支付工程款、白條抵庫、虛假票據憑證入賬,嚴禁以虛增工程量和申報虛假項目等方式套取資金,嚴禁以私設“賬外賬”、“小金庫”、隱瞞收入等方式截留、擠占、挪用水利資金。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與同級審計部門溝通協調,采取全面跟蹤、聯網審計等方式,共同建立水利資金動態監控和審計免疫機制,實現對資金資產全過程、全覆蓋、全方位的監管。
八是嚴格失信懲戒。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市場主體的不良行為必須依法嚴肅查處,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在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公布,在招標投標、行政審批等工作中必須查詢和應用行賄犯罪檔案等信用信息,對出借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轉包或違法分包、行賄受賄以及對重特大質量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等嚴重失信的市場主體必須列入黑名單,采取市場禁入或限制等懲戒措施,使失信者在水利建設市場“一處失信、處處受制”。
九是加強群眾監督。小型農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全面推行公示制,嚴格實行開工、完工、違規違紀“三公示”制度,及時公開工程進展情況。引導受益群眾全過程參與和監督工程方案制定、建設實施和運行管理。
十是強化監督檢查。水利部有關司局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強化水利建設項目監督檢查、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和水利建設管理稽察工作。對檢查、稽察中發現的問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落實整改負主要責任,必須限期整改到位;對問題嚴重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加大懲戒力度;對涉嫌違紀的問題線索,要及時移送紀檢監察部門嚴肅查處。紀檢監察部門也要注意從檢查、稽察中發現違紀違法問題并及時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指導意見》還提出了落實工作責任、制定實施意見、突出工作重點和注重查辦案件等四個方面加強組織實施的工作要求。要求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當地黨委政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水利建設實際,以問題為導向,提出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貫徹《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推進加強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范廉政風險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實施意見,于2015年5月底前印發并抄送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