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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五大舉措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水利——水利部規劃計劃司常務副司長汪安南解讀引導社會資本進入水利建設
   發布日期:2016/03/09   
    新華社北京3月29日電(記者于文靜)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水利部聯合出臺《關于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的實施意見》。為何要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水利建設?將出臺哪些優惠政策?如何確保防洪、供水、糧食安全等公益性目標?記者29日采訪了水利部規劃計劃司常務副司長汪安南。

  社會資本不足水利總投資20%

  問:社會資本投資水利現狀如何,為何要出臺《意見》?

  答:水利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具有很強的公益性,且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盈利能力弱,主要以政府投資為主,社會資本參與程度較低,目前不足水利總投資的20%。

  近年來,為了加快水利改革發展,拓寬水利投融資渠道,國家出臺了一些政策措施,明確提出吸引民間資本投資建設農田水利、跨流域調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項目。但由于投資補助、財政貼息、價格機制等配套政策不夠細化,社會資本進入水利領域的意愿總體不強。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鼓勵社會資本發展做出新部署,對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水利建設提出新要求。此次印發《意見》,對于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建立健全水利投入資金多渠道籌措機制,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設,支撐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問:《意見》對社會資本類型有沒有限制?主要有哪些參與方式?

  答:《意見》明確,除法律、法規、規章特殊規定的情形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一律向社會資本開放。只要是社會資本,包括符合條件的各類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以及其他投資、經營主體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則上應優先考慮由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和運營。但綜合水利樞紐、大城市供排水管網的建設經營需按規定由中方控股。

  同時,《意見》提出建立健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機制,鼓勵社會資本以特許經營、參股控股等多種形式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對公益性較強、沒有直接收益的河湖堤防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通過與經營性較強項目組合開發、按流域統一規劃實施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

  明確五方面重點支持政策

  問:將有哪些優惠和扶持政策?

  答:《意見》重點從政府投資引導、財政補貼、價格機制、政策性金融、水權制度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優惠和扶持措施:

  ——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帶動作用。重大水利工程建設投入,原則上按功能、效益進行合理分攤和籌措,并按規定安排政府投資。公益性部分政府投入形成的資產歸政府所有,同時可按規定不參與生產經營收益分配。鼓勵發展支持重大水利工程的投資基金,政府可以通過認購基金份額、直接注資等方式予以支持。

  ——完善項目財政補貼管理。針對承擔一定公益性任務、項目收入不能覆蓋成本和收益,但社會效益較好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重大水利項目,政府可對工程維修養護和管護經費等給予適當補貼。

  ——完善價格形成機制。針對目前水利工程供水等價格水平偏低等問題,《意見》提出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對社會資本參與的重大水利工程供水、發電等產品價格,探索實行由項目投資經營主體與用戶協商定價。價格調整不到位時,地方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財政性資金,對運營單位進行合理補償。

  ——發揮政策性金融作用。加大重大水利工程信貸支持力度,完善貼息政策。允許水利建設貸款以項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經營性收入等作為還款來源,允許以水利、水電等資產作為合法抵押擔保物。

  ——推進水權制度改革。鼓勵開展地區間、用水戶間的水權交易,通過水權制度改革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節約保護。

  實施社會資本進入重大水利工程試點

  問:如何確保防洪、供水和糧食安全等公益性目標?

  答:社會資本具有逐利性和不穩定性等特點,可能產生與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糧食安全、生態安全等公益性目標的背離。為規范社會資本投資主體行為,《意見》從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履行投資經營權利義務兩個方面提出要求。

  《意見》要求,項目投資經營主體健全和規范企業運行管理、產品和服務質量控制、財務、用工等管理制度。要求項目投資經營主體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對項目的質量、安全、進度和投資管理負總責。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和工程維修養護機制,依法承擔防洪、抗旱、水資源節約保護等責任和義務,服從國家防汛抗旱、水資源統一調度。

  問:如何落實《意見》?

  答:《意見》明確,各地要抓緊制訂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的具體實施辦法和配套政策措施。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將選擇一批項目作為國家層面聯系的試點,爭取盡快探索形成可推廣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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