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考核辦法共21條,包括考核對象及內容、考核依據、總體目標、考核組織及職責分工、考核結果及應用等內容。
考核內容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中央水利投資計劃和地方配套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重點是中央水利投資計劃和地方配套投資計劃下達、到位、完成和日常管理情況等。考核的總體目標:本年度下達的投資計劃應于當年年末基本完成,重大水利工程應完成當年中央投資計劃的90%以上,其他水利工程應完成當年中央投資計劃的80%以上。考核實行定期進度考核與年度綜合考核相結合的考核方式,考核節點分別由9月、12月和次年3月提前到6月、9月和12月。定期進度考核每年兩次,6月底重點考核投資計劃下達和到位情況,9月底重點考核投資計劃完成情況;年度綜合考核每年一次,考核時點是每年12月31日,重點考核投資計劃執行和日常管理情況。
水利部對中央水利建設投資計劃執行實行月調度,定期通報被考核單位中央投資計劃執行進度考核情況。考核辦法突出結果運用,對存在問題較多、投資計劃執行較慢、考核結果較差的,水利部將組織進行督導、約談或專項督辦。同時,年度考核結果將作為項目前期審查審批工作和投資計劃安排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