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工作,規范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行為,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根據《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督導檢查工作制度》(水建管〔2015〕145號),我部制定了《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巡查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水利部
2016年1月18日
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巡查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工作,規范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行為,根據《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督導檢查工作制度》(水建管〔2015〕145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質量監督巡查針對在建的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開展。主要對象是重大引調水工程、重點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新建大型灌區工程等重大水利工程的主體工程建設。
第三條 質量監督巡查工作堅持“檢查、指導、整改、提高”的原則,加強對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管。巡查工作不替代工程參建單位的質量責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相應職責。
第四條 質量監督巡查工作的依據是國家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批復的設計文件和相關合同文本等。
第五條 質量監督巡查工作主要對工程各參建單位的質量行為和實體質量進行抽查,對質量監督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條 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巡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質量管理機構建立及人員配備情況,質量責任制建立和執行情況,對其他參建單位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的檢查工作開展情況,對上級有關部門檢查、巡查或稽察提出質量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等。
第七條 對勘察設計單位巡查的主要內容,包括現場服務情況,設計變更是否符合規定,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要求是否滿足施工需要,是否按規定參加質量評定與驗收工作等情況。
第八條 對監理單位巡查的主要內容,包括組建的現場監理機構、現場監理人員是否滿足要求,現場質量控制體系建立及運行情況,平行檢測工作開展情況,監理資料記錄是否及時、真實、完整等。
第九條 對施工單位巡查的主要內容,包括現場管理機構的組建和人員到位情況,施工過程質量控制情況,工程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實體質量的檢測情況,施工資料是否完整、真實,工程質量評定是否及時、規范,工程實體質量情況等。
第十條 對金屬結構及設備制造單位巡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出廠檢驗和進場檢驗、驗收等情況。
第十一條 對安全監測、檢測單位巡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資質和人員資格是否滿足要求,與工程質量相關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以及安全監測、檢測數據和結論的符合性情況等。
第十二條 對政府質量監督工作的巡查,主要檢查是否按規定開展了質量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 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負責組織指導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監督巡查工作。水利部建設管理與質量安全中心(以下簡稱建安中心)負責具體實施,主要包括制定年度巡查計劃,組建巡查組開展巡查工作,提交巡查工作成果。工程所屬的流域機構配合建安中心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質量監督巡查工作實行巡查組長負責制,巡查組長對現場巡查報告及整改意見等巡查成果負責。巡查組根據被查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工作方案,開展現場巡查工作。
第十五條 質量監督巡查工作通過聽取相關單位匯報,查看工程現場,與有關單位人員座談,查閱相關資料等方式開展。必要時可責成項目法人(建設單位)開展補充檢測對工程實體質量作進一步驗證。
第十六條 現場監督巡查工作結束后,巡查組應客觀準確地向有關單位和部門通報巡查相關情況和發現的主要問題,并及時提交現場巡查報告。
第十七條 部建安中心根據現場巡查情況,下發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落實。被查單位原則上應在整改通知下發20個工作日內,將整改落實情況分別報送建設與管理司和建安中心。建安中心負責巡查整改意見的落實,必要時組織復查。
第十八條 質量監督巡查過程中,發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安全隱患后,巡查組可向項目法人建議停工或返工整改,并及時向水利部報告。對存在問題的責任單位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巡查結果納入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市場信用體系和年度質量考核體系。
第十九條 各有關單位應積極協助配合巡查工作,如實反映工程建設實際情況并提供巡查工作所需要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條 質量監督巡查工作要深入細致、堅持原則、嚴謹求實、客觀公正;巡查組應嚴格執行保密紀律,不擅自泄露巡查掌握的內部資料和情況;巡查組成員應嚴格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文件印發之日起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