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資本通過獨資、合資、合作及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多種形式參與農田水利建設,按規(guī)劃建設農田水利工程可以享受政府財政支持政策;民間資本通過建設、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等方式依法獲得的農田水利工程產權和運行管護受國家法律保護……水利部于2012年制定出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建設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從范圍與方式、政策扶持、權益保障、服務與監(jiān)管等方面,對民間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建設等作出明確規(guī)定。
水利部依托中央主流媒體、水利報社與部門戶網站、水利簡報、政務信息、網絡等平臺,開展《細則》專題報道。各地結合實際開展宣傳,與農民、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新型農業(yè)經營主體等進行座談交流,講解政策,為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主體投入農田水利營造了濃厚氛圍。
《細則》頒布實施以來,有力有序有效指導和推動了各地引入民間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與運營。
督促關鍵政策落地生效
近年來,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把加快推進節(jié)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設作為穩(wěn)增長調結構促改革惠民生防風險的重大舉措,堅持政府與市場兩手發(fā)力,在加大各級公共財政投入、強化農田水利規(guī)劃對各類涉水項目和資金統(tǒng)籌整合,以及完善扶持政策和推進《農田水利條例》出臺的同時,督促各地因地制宜細化實化《細則》,全國有24個省份出臺了關于農田水利、高效節(jié)水灌溉的條例、政府令、辦法等法規(guī),以及投資補助、金融支持、價格稅收優(yōu)惠、風險補償和農業(yè)節(jié)水激勵約束等政策措施,鼓勵和吸引民間資本投入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與運營。
多數(shù)省份民間資本和信貸資金規(guī)模在農田水利總投資中的占比達到10%以上,一些特色高效經濟作物種植區(qū)民間資本建設高效節(jié)水灌溉、田間工程配套的占比甚至超過20%。有的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給予財政補助,有的允許和鼓勵民間資本申報、建設、持有和管護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水利部指導各地用足用好專項建設基金、抵押補充貸款以及過橋貸款等支持政策,調動了社會各方參與農田水利建設運營的積極性。
因地制宜開展試點示范
2014年以來,水利部會同財政部、發(fā)展改革委以縣為單元,布置開展了全國100個縣的農田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和運行管護機制創(chuàng)新試點工作,將“探索完善項目建設方式,充分發(fā)揮市場機制作用,鼓勵、支持民間資本建設和管理農田水利工程”作為重點之一,積極推動不同地區(qū)、不同作物、不同工程形式開展農田水利領域引入社會資本試點,已有38個縣取得階段性成果。
水利部與云南省認真落實汪洋副總理重要指示精神,全力推進并完成了3個農田水利改革試點,特別是陸良縣恨虎壩灌區(qū)、澄江縣高西片區(qū)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運營成功引入社會資本參與,建立了一套公開比選、群眾決策、進退有據的程序,創(chuàng)建了風險合理分攤、政府精準補貼的制度,實踐了社會資本與受益群眾合作運營農田水利工程的新模式,激發(fā)了市場和群眾參與改革的熱情和活力,打開了農田水利發(fā)展的新局面,其試點經驗和做法已被借鑒推廣并創(chuàng)新發(fā)展。2016年初在云南召開全國農田水利改革現(xiàn)場會,對其經驗和做法進行了總結推廣。指導山東省齊河縣在傳統(tǒng)糧食作物種植區(qū)、井灌區(qū),按照“先建機制、再建工程”的原則開展引入社會資本建設和管理農田水利試點進展順利。
按照“政策性資金、企業(yè)化管理、市場化運作”的方式,以地方財政注入資本金形式引導涉農企業(yè)參股,共同搭建政策性農業(yè)融資擔保公司,加強對農田水利建設的金融支持;引入社會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建設,創(chuàng)造了“土地入股、保底分紅,規(guī)模種植、高效益管理,一體多元、公司化發(fā)展”的專業(yè)合作社會模式……各地加大探索創(chuàng)新力度,形成了一些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和做法。
深入推進農田水利改革
水利部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全面深化改革的決策部署,按照全國農田水利改革現(xiàn)場會精神,以及改革創(chuàng)新農田水利組織發(fā)動、投入保障、建設管理、運行管護機制以及加強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等為重點,認真總結提煉各地改革試點經驗,研究出臺《深化農田水利改革的指導意見》,指導和推動全國農田水利改革向縱深發(fā)展。
水利部繼續(xù)抓好100個農田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和創(chuàng)新運行管護機制試點工作,健全管護制度,落實管護主體、責任和經費。同時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財政主導,多元化、多渠道、多層次的水利投融資體制,確保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資金需求。
此外,加大《農田水利條例》宣貫落實力度,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完善相關技術標準和項目管理制度,推進農田水利法治化,依法保護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運營,依法保護農田水利工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入農田水利的積極性。